第一条 为了适应党员干部管理的需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增强党内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临汾市纪委监委关于加强机关基层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的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参加人员为所属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严格按照全市规定的会前、会中、会后3个环节规范高质量召开。
第三条 组织生活会召开前3天,需将本党支部召开会议的时间、主题和学习内容、谈心谈话、听取意见情况向机关党委报告。机关党委安排各党支部组织委员交叉列席其他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加强交流学习,增进互鉴沟通。
第四条 组织生活会要本着对党负责、对同志负责、对工作负责的态度,逐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生活会查摆出来的党支部问题和党员个人问题都要详细列出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报机关党委备案。党支部问题和党员个人问题整改情况,党支部书记、党员个人应在下次组织生活上分别作出说明。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会,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领导班子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支部书记在组织生活会上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党员畅所欲言,创造民主、团结、和谐、奋进的会议氛围。因故缺席的党员需提交书面发言提纲,并由支部书记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支部书记应在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六条 各党支部每年要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民主评议过程和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应对评议为思想不积极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作出组织处理。
第七条 召开组织生活会,各党支部应明确一名支部委员负责支部工作记录,支部工作记录要客观、详实、准确,注明会议主题、主持人、参会人员,对会议内容要如实记录。组织生活会支部书记述职情况、党员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情况要逐一予以详细记录。召开组织生活会情况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记录应由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审核后签字确认,确保组织生活会严肃认真、求真务实。
第八条 组织生活会后15天内,应向机关党委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复印件。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需机关党委帮助解决的问题,应在会后及时请示。
第九条 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外泄或扩散。如有违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