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
第二条 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把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纪委书记是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宣传工作的委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专题、提出学习要求。纪委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纪委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书记代行职责。
第五条 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厅、宣传部、组织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厅负责协调联络,提供学习文件,做好会务保障;宣传部负责拟定学习计划,编印学习资料,安排新闻报道,做好档案管理;组织部负责向上级组织部门报送学习情况。
第六条 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主要内容是: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理论知识、业务知识。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七条 中心组开展多种形式、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集体学习研讨要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次集中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出席率和每位成员的年出席率不低于80%。要在中央、省委、市委规定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学习次数。一般工作性传达学习、常委会、民主生活会等不得列入中心组学习。
(二)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及时撰写学习心得或理论文章。
(三)专题调研。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提出意见建议,为领导班子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 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省委、省纪委、市委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由宣传部起草年度学习计划,提交市纪委监委会议审定。
第九条 年度学习计划经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宣传部具体组织实施,并于每年3月份前报送市直工委、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条 中心组应当建立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学习成果、考勤记录等内容。学习档案可以电子数据、影像资料等形式保存。
第十一条 中心组侧重政治学习、理论学习,与其他形式的学习,如党小组的学习、干部大会的学习、干部日常学习培训、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等,互不代替,互相补充,由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统筹兼顾,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工作经费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理论学习中心组提供必要的学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