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县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

来源:永和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2-02-11 11:14]

为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机关各室、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请销假事宜,保障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因事、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疾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须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二、科员请假的,3日内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3日以上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委主要领导。科室负责人请假的,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由主要领导审批。委领导请假的,由主要领导审批。

三、请假须书面填写《请假条》,签批、审批程序结束后,《请假条》报办公室留存备案,并复印送干部监督室。

四、假期内续假或需连续请假的,由主要领导审批。假期期满,须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五、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按时上班的,未按时销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六、旷工2日以内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讨,报办公室。连续旷工3至5个工作日,个人公开检讨,取消提拔和其他评优资格。连续旷工6至14个工作日,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报请县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辞退。

七、办公室负责请销假事宜,半年一汇总,一年一通报。

八、干部监督室对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该制度至宣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