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都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来源:尧都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05 15:48]

一、凡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室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以下人员请假半天(含)以内,由室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批准;请假1天(含)以内,由协管领导批准;请假2天(含)以内,由分管副书记批准;请假在3天及以上的,由书记批准。

三、副书记、常委(委员),室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各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请假,由书记批准。

四、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一律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根据上述批准权限批准后,报委办公室留存。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相关领导请假并告办公室,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返回机关后,在委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五、请假期间必须保证联络通畅。请假离开尧都区,应同时严格按照《尧都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外出报备制度》执行。

六、对法定的产假、婚假和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每季度末,委办公室须将请(销)假情况汇总报委主要领导。年底将《请(销)假审批表》整理归档、备查。

九、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含)者,当年不得评先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