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纪检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来源:翼城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24 15:39]

第一条 为推动县纪委监委决策部署落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加强对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激励,根据中央、省、市、县考核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年度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工作),是对年度工作任务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综合统筹、注重实绩,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奖惩分明、考用结合。

第四条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为纪检监察工作年度考核领导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组)组长,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委机关各室、部、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考核领导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考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五条 考核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组织部。考核工作由委组织部牵头,委机关各室、部、中心配合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中心。

第七条 考核指标由委组织部会同委机关各室、部、中心,按照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结合年初目标责任分解提出。

第八条 考核指标由考核领导组审定后下发。考核指标下发后一般不做调整,因省、市、县重大工作部署或其他重大原因确需调整的,由考核领导组审定后调整。

第九条 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年度考核由年终考核、平时考核和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评议组成。考核采取百分制,年终考核、平时考核和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评议各占50%、40%、10%。

(一)年终考核共计100分,由综合考评指标和执纪监督监察考评指标组成,分别占总分的60%、40%。综合考评指标由各综合室提出,执纪监督监察考评指标由各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提出。两类指标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报委组织部,由委组织部统筹后报考核领导组领导审定。

年终考核由考核领导组统一安排,成立若干考核组分赴各乡镇(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年终考核程序如下。

1.召开考核大会。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人员、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和服务对象参会。乡镇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在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参会人员及其他参加测评人员根据平时了解和听取述职的情况填写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工作考核测评表。

2.实地查访核验。考核组通过审阅年度工作报告、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实地查访核验。

3.综合考评打分。考核组以集体讨论等方式,对考核的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分析比较、综合研判,按得分标准统一打出年终考核得分。

(二)平时考核共计100分。平时考核由机关各室、部、中心组织开展。机关室、部、中心建立日常工作记录台帐,将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工作情况记录入帐,汇总评分。相关室、部、中心分值为办公室10分、组织部10分、党风政风室15分、监督检查室15分、信访室10分、案管室10分、审理室10分、审查调查室10分、信息教育中心5分、党纪教育基地服务中心5分。

(三)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评议共计100分。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评议每年进行一次,由委领导根据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述职报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评议打分。对各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评议,对应分值为100分、80分、60分、40分,优秀比例控制在20%。

第十条 机关室、部、中心年度考核由年终考核和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评议组成。考核采取百分制,年终考核、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评议各占90%、10%。

(一)年终考核共计100分,考勤、考绩和考作风分别占5%、90%、5%。

1.考勤主要考核机关各室(部、中心)人员的出勤情况,由委办公室统计汇总,报分管领导审定。得分按照各室人员的平均出勤率计算。

2.考绩主要考核机关各室(部、中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检查室重点考核线索处置、谈话函询、一般问责,指导办理案件完成情况,督办包联乡镇纪委问题线索办理等情况;审查调查室重点考核分办案件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目标完成等情况;机关综合室(部、中心)重点考核履行日常工作职责、上级部门和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单项工作上级通报排队等情况。考核指标由办公室按照县纪委全会工作任务分解和省、市、县重大工作部署等提出,交委分管领导审议通过。

3.考作风重点考核各室(部、中心)是否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等,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形象;工作努力程度、责任担当、团结协作精神,有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违纪违规不良反映等问题。

(二)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评议共计100分。县纪委监委评议每半年进行一次,由委领导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评议打分。对机关各室(部、中心)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评议,对应分值为100分、80分、60分、40分,优秀比例控制在20%。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评议得分=两次评议总得分÷2。

第十一条 对于工作表现优异的要给予加分,对工作表现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减分。

对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超额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受到中央、省级、市级纪委监委表彰的;县纪委监委在本地召开工作现场会向全县推广经验的;考核领导组认定的其他加分事项。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年度考核中进行减分:受到县级及以上公开通报批评的;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且排名靠后的;考核领导组认定的其他减分事项。

具体加减分分值在每年制定的考核指标细则中规定。

第十二条 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纪检监察系统分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综合室(部、中心)、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部门四类评定考核等次。各类等次评定按照年度考核得分多少为序,优秀等次占20%比例,一般和较差等次共占10%比例。委组织部根据各等次名额比例提出考核等次初步建议,报考核领导组审核后,提交县纪委监委会议审定。

各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机关室、部、中心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负责人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机关室、部、中心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以该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评为优秀等次的,要给予通报表彰,作为干部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考核为“一般”等次的,在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要向考核领导组提交整改方案,考核领导组对其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被评为“较差”等次的,要向考核领导组作出深刻检讨,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要对其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五条 各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机关室、部、中心在考核中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的,一律严肃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考核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等开展考核工作,严守考核纪律,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凡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一律严肃追究考核组组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委考核领导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