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县纪委监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培养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着力打造“五个过硬”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队伍,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机制,树立担当作为、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和正确政绩观,促进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更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推动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隰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隰县纪委监委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考核,是指县纪委监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其人员履责情况及自身建设情况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派驻纪检监察组是政治机构、派驻监督是政治监督的定位,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立足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有效发挥“探头”作用,坚持政治引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考事与考人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并重,创新方法,分类实施,严格程序,考用结合,推动能上能下,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
第四条 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考核,应当与对派驻人员的考核紧密结合、有机衔接。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其组长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设派驻纪检监察组者核工作组,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工作的具体计划安排、指标制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考核对象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第三章 方式与方法
第七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其结果应当相互协调、补充、印证。平时考核突出经常性,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专项考核突出针对性,可针对重大专项任务进行考核,也可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突出综合性,是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其人员年度总体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 平时考核可以采取谈心谈话、听取述职、调研走访、督查检查等方式开展,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全覆盖。注重吸收运用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组织生活会、巡视巡察、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检查等成果。
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应当定期综合评价、汇总分析联系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责情况,形成平时考核资料,加强与参加考核工作各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信息共享。
第九条 专项考核可以由县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考核一般应当按照制定方案、听取汇报、了解核实、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考核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年度考核与对干部的年度考核一般同时开展,采取组织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自査述职与查访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考核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了解核实。
第十二条 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年度考核接照制定方案、总结述职、了解核实、综合测评、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四章 内容及指标
第十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自身建设情況、履责情况、奖惩情況、参与重点和专项工作情况。
(一)自身建设情况。着重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基层党建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能力建设,增强纪法水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 ,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山西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常态化学习调研和全员培训等情况。
(二) 履责情况。主要考核履行监督检査审査调查职责、办案安全和案件质量等工作完成情況。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责主要考核完成日常监督检査、处置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7项工作。办案安全主要考核执行审查调査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情况。案件质量主要考核案件文书、程序、实体、量纪情况。
(三) 奖惩情况。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其人员受奖励或受惩处情。奖励一般以县级及以上表彰为主。
(四) 参与重点和专项工作情况。主要考核承担上级纪委监委交办的重点和专项工作情况,抽调人员参与上级纪委监委组织的重点工作、专项工作或专案组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总分为百分制,由考核评价基础得分(权重80%)和综合评价得分(权重20%)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基础得分计算方法:
(一) 自身建设情况(15分)。由考核组查验评价、定性,逐项赋分。
(二) 履责情况(80分)。主要包括履行监督检査审査调查职责、办案安全和案件质量三方面。其中履行监督检查审査调查职责满分70分,细化为日常监督检查、处置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7项工作,每项工作满分10分。以录入案件监督管理系统数据为准,根据该项工作完成量、该年度9月底前纪检监察干部实有人数、借用到上级纪委监委人数、该项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均完成量计算赋分。办案安全工作满分5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根据全年安全检査情况进行赋分。案件质量工作满分5分,由案件审理室根据全年案件质量评査情况进行赋分。
(三) 奖惩情况(5分)。采取累计赋分办法。派驻纪检监察组被中央或国家层面表彰每次加3分,被省级层面表彰每次加2分,被市级层面表彰每次加1分,被县级层面表彰每次加0.5分;纪检监察干部个人被中央或国家层面表彰每次加2分,被省级层面表彰每次加1分,被市级层面表彰每次加0.5分,被县级层面表彰每次加0.25分。反之,被通报批评的,分别减相应分数。纪检监察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组织调整处理的,每次减1分,移送司法的每次减2分(属于自己主动发现并査处的,不予扣分)。加减均不超过5分。
(四) 参与重点和专项工作情况(加分项)。承担上级纪委监委交办的重点和专项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的,每三个月加10分。抽调人员参与上级纪委监委组织的重点工作、专项工作和专案组的,每人次每三月加1分。
考核评价基础得分=自身建设情况得分+履责情况得分+奖惩情况得分+参与重点和专项工作情况得分(加分项)。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分为分管委领导和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对考核对象的综合评价,满分均为100分。
综合评价得分=分管委领导的综合评价分×60%+对口联系监督检査室对考核对象的综合评价分×40%。
第十七条 考核最终得分=考核评价基础得分×80%+综合评价得分×20%。
第十八条 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情况。主要通过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形成考核结果方式开展。按干部管理权限或日常工作联系情况,可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九条 对县管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建议,主要依据
此细则考核的结果提出。
第五章 结果确定与运用
第二十条 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专项考核一般应当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采用报告、评语、等次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派驻纪检监察组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及市委、市纪委监委工作不力,不按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和重要情况的;
(二)职能定位不准、履责能力不强的;
(三)主要负责人当年受到诫勉及以上处理的;
(四)管理不严、作风不实、软弱涣散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或政治规矩,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监督责任缺失,政治监督不到位,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事件、失泄密问题或者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形象问题的;
(四) 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回避矛盾不解决问题,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人员的考核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规定,分类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考核结果采取综合评价方式,一般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组综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考核对象的考核结果等次建议,形成专题报告,经考核工作组组长审定后,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请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考核工作一般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进行表扬,并在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名额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或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予以倾斜的建议。
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或者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其组长和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提醒谈话,责令向县纪委监委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进行组织调整。组长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或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否优建议。
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组长进行组织调整,其组内人员不得评优。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考核对象及相关部门(单位)。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办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开展考核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已经纳入纪检监察统计分析指标体系的工作数据,一般不得要求重复报送。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为査处不力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举报,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与市纪委监委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考核实施前由考核组进行完善,并在考核方案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