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纪委监委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隰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1-25 11: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两为主”要求,强化对乡镇纪委的领导,促进乡镇纪委有序、高效、规范运行,完成好县纪委监委部署的年度工作任务,根据《隰县纪委监委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考核,是指县纪委监委对乡镇纪委履责情况及自身建设情况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乡镇纪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引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并重,创新方法,分类实施,严格程序,考用结合,推动能上能下,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设乡镇纪委考核工作组,负责乡镇纪委考核工作的具体计划安排、方案制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乡镇纪委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第三章方式与方法

第六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其结果应当相互协调、补充、印证。

平时考核突出经常性,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专项考核突出针对性,可针对重大专项任务进行考核,也可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乡镇纪委进行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突出综合性,是对乡镇纪委年度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平时考核可以采取列席会议、谈心谈话、听取述职、调研走访、督查检査等方式开展,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全覆盖。注重吸收运用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组织生活会、专项检查等成果。

第八条专项考核由县纪委监委机关统一组织,一般按照制定方案、听取汇报、了解核实、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年末进行。考核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乡镇纪委的年度考核按照制定方案、总结述职、了解核实、综合测评、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四章内容及指标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自身建设情况、履责情况、奖惩情况。

(一)自身建设情况。着重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党建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县纪委常委会部署要求,贯彻“两为主”要求,及时请示报告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能力建设,增强纪法水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山西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加强常态化学习调研和落实全员培训要求等情况。

(二)履责情况。主要考核履行监督检査审査调査职责、办案安全和案件质量等工作完成情况。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责主要考核完成日常监督检查、处置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党纪政务处分、留置、移送审查起诉10项工作。办案安全主要考核执行审查调查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情况。案件质量主要考核案件文书、程序、实体、量纪情况。

(三)奖惩情况。乡镇纪委及所属人员受奖励或受惩处情况。奖励一般以县级及以上表彰为主。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总分为百分制,由考核评价基础得

分(权重80%)和综合评价得分(权重20%)两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考核评价基础得分计算方法:

(一)自身建设情况(15分)。由考核组查验评价、定性,逐项赋分。

(二)履责情况(80分)。主要包括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责、办案安全和案件质量三方面。其中履行监督检查审査调查职责满分70分,细化为日常监督检查、处置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党纪政务处分、留置、移送审査起诉10项工作,每项工作满分7分。以录入案件监督管理系统数据为准,根据该项工作完成量、该年度9月底前纪检监察干部实有人数、借用到上级纪委监委人数、该项工作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人均完成量计算赋分。办案安全工作满分5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根据全年安全检查情况进行赋分。案件质量工作满分5分,由案件审理室根据全年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进行赋分。

(三)奖惩情况(5分)。采取累计赋分办法。乡镇纪委被中央或国家层面表彰每次加3分,被省级层面表彰每次加2分,被市级层面表彰每次加1分,被县级层面表彰每次加0.5分;纪检监察干部个人被中央或国家层面表彰每次加2分,被省级层面表彰每次加1.5分,被市级层面表彰每次加1分,被县级层面表彰每次加0.5分。反之,被通报批评的,分别减相应分数。纪检监察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组织调整处理的,每次减1分,移送司法的每次减2分(属于自已主动发现并查处的,不予扣分)。加减均不超过5分。

考核评价基础得分=自身建设情况得分+履责情况得分+奖惩情况得分。

第十四条对考核对象的综合评价,满分均为100分。

综合评价得分=班子成员综合评价平均分×60%+各业务相关部门综合评价平均分×40%。

第十五条考核最终得分=考核评价基础得分×80%+综合评价得分×20%。

第五章结果确定与运用

第十六条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专项考核一般应当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采用报告、评语、等次等形式确定。

第十七条对县(市、区)纪委监委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数的30%。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ー的,县(市、区)纪委监委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部署,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工作安排不力,不按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和重要情况的;

(二)职能定位不准、履责能力不强的;

(三)县(市、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当年受到诫勉及以上处理的;

(四)管理不严、作风不实、党的建设软弱涣散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纪委监委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或政治规矩,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监督责任缺失,对所在县(市、区)委不良政治生态安之若素,导致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

(三)政治监督不到位,所在县(市、区)委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存在不贯彻、不落实或者在贯彻落实中搞变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所在县(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执法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履行职责时出现安全事故或者严重安全事件失泄密问题或者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问题;

(六)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回避矛盾不解决问题,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

第二十条考核结東后,考核工作组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考核对象的考核结果等次建议,形成专题报告,经考核工作组组长审定后,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考核工作一般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纪委监委应当进行表扬。

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或者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对县(市、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应当进行提醒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县(市、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办理。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开展考核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千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査,认真受理有关举报,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如有与省纪委监委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考核实施前由考核组进行完善,并在考核方案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