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借调人员管理,严格借调程序,规范借调工作,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省、市纪委监委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委机关各室(中心)、派驻纪检监察组、医疗集团纪检组、巡察办在遇重大任务或存在空员情况时,可借用人员帮助工作。
二、借用部门在借用人员前要对拟借用人选的政治面貌、干部身份、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及日常表现等情况进行认真把关,借用人员必须具有干部身份,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三、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按照“谁借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好教育、监督和管理职责。
四、借用人员一律实行编号登记备案制度。凡借用人员必须先向综合室申请,写清借用人员数量、基本情况及人员来源等内容。综合室根据借用人员数量进行编号登记,并发放《借用人员审批表》。
五、借用部门按照《借用人员审批表》栏目逐项认真填写,经借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及委分管领导审签后交综合室,由综合室审核把关后呈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六、审查调查工作借用人员实行“一案一借”,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部门、单位借用人员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
七、借用手续办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审批表作废,交综合室在登记册上注明。审批表必须专人专表,不得用于他人。
八、综合室负责将审批表复印件和借用函、《借用告知书》交借用部门登记,并由借用部门及时将借用函和《借用告知书》转交借出单位,借出单位务必于7个工作日内将回执报回综合室。
九、借用人员借用期满前一周内,由综合室向借用部门送达《借用期满预通知》,借用部门收到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借用人员工作鉴定初稿报回综合室。
十、对需继续借用的人员,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借用手续;不再借用的,及时向综合室说明并领取工作鉴定和《返回告知书》,第一时间将工作鉴定和《返回告知书》转交借出单位。借出单位收到工作鉴定和《返回告知书》后,应于一周内将回执交回综合室。
十一、综合室要加强与借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沟通联系,借用人员返回一周后,要与借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确认借用人员是否按时返回,并填写回访记录表。
十二、借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委机关各项工作纪律,积极参加委机关党组织活动。
十三、综合室负责建立和完善县级人才库,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及时清理,首批进入人才库的人员需经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
十四、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可先行借用,但随后必须第一时间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补充办理借用手续。
十五、各部门一律不得违反程序私自借用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