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纪委监委的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二、接待群众来访应在不暴露来访者条件下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两批来访不得在同一室接待。
三、不得泄露知悉的检举或控告材料内容。
四、未经批准,不得披露检举、控告各类集体或个人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材料内容。
五、不得泄露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以及可能危害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内容。
六、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和来信、来电、来访形成的记录、材料存放在无保密措施的设施内。信访材料、信访登记簿等要妥善保管,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查看。
七、不得泄露上级纪委监委、信访部门直接交办的正在查处的案件详情及有关涉密事项。
八、作废的文件资料、信访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要按规定销毁。
九、查借阅信访档案和文件材料要办理查借阅登记手续,不和让他人随意复印或抄录有关内容。
十、对泄露纪委监委信访工作秘密事项造成或可能造成工作被动且具有明显危害后果的要及时查清事实,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