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纪委监委督查督办制度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12-03 19:58]

一、督办范围

督查督办工作是指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其他举报、交办案件的落实和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根据工作需要,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有关案件查办情况的督查督办,办公室负责以下事项督查督办:

1.对省、市纪委监委的决策部署涉及吉县纪委监委落实的工作任务;

2.省、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的舆情案件以及其他重点舆情案件;

3.落实省、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议定事项;

4.县委指定、交办县纪委监委落实的事项;

5.县纪委常委会、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议定需要落实的有关事项;

6.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指示批示;

7.其他需要进行专项督办的具体工作。

二、督办流程

(一)立项。按照督办范围,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重要工作任务,办公室将其列入督办台账。

(二)督办。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督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适时提醒、督促承办部门抓紧办理。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事项,要强化跟踪督办。建立每周督办台账,每周五进行一次日常督办。

1. 督查督办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2. 对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承办部门应本着及时、高效的原则抓紧办理并报告结果。

3. 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报告办理结果。

(三)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由办公室专门人员进行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交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办公室进行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