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章使用范围
1. 县纪委的印章主要用于:以县纪委的名义对外行为及办理重大事项。
2. 县监委的印章主要用于:以县监委的名义对外行为及办理重大事项。
3. 县纪委办公室的印章用于:以县纪委办公室的名义对外行为,机关工作人员以县纪委办公室名义外出联系有关事宜。
4. 县监委办公室的印章用于:以县监委办公室的名义对外行为,机关工作人员以县监委办公室名义外出联系有关事宜。
5. 各部、室的印章仅限用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和系统内部业务工作联系,各部、室的印章一律不准对外。
6. 涉及调查、证明机关工作人员或亲属带有政治性、纪律性问题的,一般用机关党委或组织部印章。
7. 外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转换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外调信函时,一般用办公室印章。
8. 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事项需用印章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履行完审批程序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委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核,使用办公室印章。
二、印章使用审批
1. 日常工作中,使用县纪委、县监委印章,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常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2. 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中,使用县纪委、县监委印章,按照《监督审查调查工作审批权限一览表》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印章,由分管办公室的委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批。
4. 使用各部、室印章,由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印章使用管理
1.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印章由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室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2. 使用县纪委、县监委印章时,应当出示委领导批示。特殊情况下,无法履行审批手续,需相关领导口头或电话指示后,方可盖章,印章管理人员做好记录,并由承办人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3. 使用印章应建立管理台账,日常工作和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分别登记,专人管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注明用印时间、事由、份数、批准人、承办人、盖章人。
4. 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核对审批手续、用印内容,按规定用印,确保盖印端正、印色清楚,保证用印质量。印章使用后要立即收存,放于保险柜内,妥善保管。
5. 委机关发文需要使用印章,一律在指定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要带出的,需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带出。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全权负责。
6. 一般情况下不准开具加盖印章的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下,必须开具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在存根上注明批准人和经办人。经办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印章管理人员说明具体用途,印章管理人员要及时向经办人员追踪了解空白介绍信的使用情况,避免遗失,造成不良后果。
7. 办公室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印章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符合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违反印章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