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纪委监委党组织“主题党日”制度

来源:临汾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12-04 16:07]

第一条 主题党日发源于实践,植根于基层,是党的组织生活重要创新,已成为党的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的重要形式。为规范开展委党组织主题党日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题党日活动以党员教育管理为基本内容,以落实“三会一课”等党内制度为基本途径,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基本目标,每月选择1天时间,围绕贯彻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研究确定活动主题,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条 主题党日活动一般每月固定1天开展。除了结合“三会一课”等形式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外,每年“七一”等重大节庆日,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性的“主题党日”活动。党支部组织党员外出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第四条 主题党日活动要处理好工学矛盾,提前制定计划、确定时间,一般不随意更改或者取消。如有特殊情况,事先要说明,事后要补上。

第五条 委党组织办公室在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时,一并制定年度主题党日活动计划,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内容、形式、地点、参加人员等,经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各党支部按照计划按期开展。年度主题党日活动计划应及时报送上级党组织。

主题党日活动要把政治功能摆在首位,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庄重感和生动性,让党员从中得到党性锻炼、受到思想熏陶,着力提高活动质量和吸引力。

主题党日活动要突出“党味”,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特色,把加强理论武装、强化党性修养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相结合。

主题党日活动要有计划性和连续性,事先应充分准备,切忌盲目、随意、重复开展,力求通过定期开展活动,让党员养成经常参加党组织生活的习惯和自觉,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使党组织更有凝聚力、影响力。

第六条 主题党日实行报备预告制度,每名党员应按时参加活动。可根据活动主题吸收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 主题党日活动内容为组织党员参观学习,可开展党性党史党风现场教育、警示教育、重温入党誓词、参观党建示范点等活动;组织党员开展服务群众活动,包括与困难党员、困难群众结对帮扶、走访慰问、爱心募捐、精准脱贫、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围绕纪检监察工作主责主业,举办业务讲座、技能比武、知识竞赛、献计献策、一线攻坚等活动;参加上级党组织安排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主题党日活动确需离开委机关外出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在活动前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第九条 各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及时向党组织办公室报送简报和活动照片。经委党总支书记同意后,可在委机关微信群、公众号、电子屏等公开发布,并报送上级党组织。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委党组织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