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纪委监委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制度

来源:霍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12-05 14:21]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严肃换届选举纪律,规范换届选举工作程序,结合委党组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委党组织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1个,下设党支部3个,按照“便于党员活动、便于加强管理、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其小组长由各党小组民主推荐产生。

第三条 按照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至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至5人,设书记1人的配置标准,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换届选举中做到选举程序规范,职数配备合理。

第四条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期满按时换届。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条 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委党总支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书面告知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六条 机关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工作年限一般能任满一届的正式党员。

第七条 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

(一)委党支部在任期届满前1至2个月,应向委党总支和市委组织部汇报请示有关换届选举工作事宜,初步确定换届选举时间、候选人产生办法等。

(二)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确定召开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提名和产生办法。

(三)下发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通知,起草工作报告,总结回顾上届工作,提出下步工作目标和建议;草拟选举办法,规范选举工作方法步骤;酝酿推选候选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四)向市委组织部书面呈报换届选举请示,由市委组织部进行研究批复。

第八条 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主要议程为:

(一)清点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方可开会。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

(二)宣布大会开始,奏(唱)《国歌》。

(三)宣读上级党组织同意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批复。

(四)上届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分组讨论报告、选举办法,酝酿候选人(筹备阶段讨论酝酿充分的可简化)。

(六)进行正式选举。

1.确认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宣布并通过选举办法、监票人和记票人名单。

3.宣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

4.投票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5.计票。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不予统计。

6.公布得票情况。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七)宣布选举结果。

(八)大会闭幕,奏(唱)《国际歌》。

第九条 召开新一届党的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分别选举产生党的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

第十条 选举结束后,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应及时将选举结果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报告主要内容有: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时间;到会人数;当选人员名单和得票数以及委员分工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因职务变动,不宜担任委员时,应及时调整补充。委员的调整,由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报上级党组织任免。委员调整人数较多的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在动议前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待原则同意后再上报研究任免。书记、专职副书记职务空缺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书记空缺期间应明确牵头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委党组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党总支及下设党支部。在执行过程中,本制度如有与上级党组织最新文件精神不一致,以上级党组织文件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