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财务纪律,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报销行为,结合我单位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条项目负责人明确项目的任务安排、组织形式、实施进度和资金总额,确定项目的开支内容。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比照项目任务安排,共同对项目的执行进度和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算,做到任务完成与资金支出同步,定期对账、检查监督项目用款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因特殊情况确需跨年完成的项目,年终时,项目负责人要编写资金结转或结余理由,决算时由财务部门上报有关部门。
三、出差派遣制度
第五条为推动我单位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霍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霍州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霍财行[2014]23号)文件有关规定,对我单位原有出差审批、经费报销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形成如下制度:
第六条出差实行前置报备审批
根据霍州市纪委监委干部外出报备制度(试行)
第七条报销
出差结束后,财务部门根据事先留存的出差报备审批单或文件,核对实际出差时间,进行财务稽核,并粘贴出差审批单或文件到差旅费报销单上。
四、报销业务管理
第八条原始凭证要求
(1)真实:原始凭证要反映业务活动的真实内容。
(2)合法:原始凭证一般为有税务检印的正式发票或有财政检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3)完整:原始凭证上要注明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写人,接受单位名称,开据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4)准确: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一致,没有涂改、挖补痕迹。
第九条票据的粘贴
(1)粘贴票据时要按票据类别分类粘贴,同类票据尽量粘贴在一起。
(2)原始票据粘贴必须考虑到方便审核与装订后凭证的翻阅,粘贴时要对齐票据粘贴单的上下边,做到整齐、平整、错落有致。粘贴后所有票据号码、日期及税务章等必须保留齐全、清晰可辩。
第十条发票的审核
(1)项目人员在获取发票时,应检查单位名称、日期、项目等发票要素是否填写清楚完整,签章是否清淅,必要时应核实发票的真伪。
(2)严禁发票上有涂改的情况,否则按废票处理,不予报销;发票客户名称栏填写与本单位名称不符的发票不予报销;未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3)发票上开具为货物一批、劳保用品和办公用品的,须附有销货方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正式明细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经手人制度
凡我单位报销业务实行经手人终身负责制,外单位人员不得直接从财务科办理相关业务,所有原始票据须由经手人签字,经手人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相关的审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审核联签流程
报销的票据实行联签制,由主管领导、财务部门、科室或项目负责人联合签字后方为有效可支付的凭证。流程如下:
(1)报销人或经手人在原始单据或凭证上签字;
(2)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对业务活动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3)财务人员对发票的真伪、报销凭证的规范性、列支内容与资金计划的一致性进行稽核并签字;
(4)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第十三条差旅费报销
(1)报销的差旅发票必须填写差旅报销单,写明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等。项目分支细项较多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批注总项目名称,以免财务人员核算错误。
(2)两人以上的团组出差,住宿费可以在控制限额标准内统筹安排。
(3)所有差旅费报销必须与报备或文件的任务安排一致,凡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4)与项目无关的人员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十四条劳务费报销
(1)项目须签订正式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起止时间、劳务报酬及相关要求,并列明外聘人员的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2)我单位项目经手人凭协议与外聘人员在项目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开具的劳务税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直接将劳务报酬划入聘用人员帐户。
第十五条会议费报销
(1)报销的会议费须有会议通知,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由项目负责人留存报到簿或签到表备查。
(2)会议费报销须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开支明细清单。
五、报销期限要求
第十六条为保证资金支出进度与项目开展情况一致,各项工作的差旅费要单次出差单次填报、单人出差单人填报、分地出差分地填报,不得待业务工作全部结束后一次性报销。
第十七条当年的支出必须在本年12月20日以前到财务科报销,以便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本年度12月下旬发生的费用,在次年元月15日前报销。
六、报废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17】4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符的,执行上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