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至2019年,常志斌先后收受执行案件申请人王某某4000元超市购物卡,且将王某某委托其送给法官蔡某某的面值2000元超市购物卡据为己有,共计6000元(已退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0年6月19日,常志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