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县委 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来源:洪洞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0-30 08:58]

洪洞县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县委

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洪洞县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县委请示报告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不断推进洪洞县纪委监委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山西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向市纪委监委、县委请示报告工作,要坚持政治导向。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三条向市纪委监委、县委请示报告工作,要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第四条向市纪委监委、县委请示报告工作,要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纪检监察各项规则规定要求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请示报告主体

第五条向市纪委监委、县委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中共洪洞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洪洞县监察委员会名义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逐级进行,不得越级。

第六条根据双重领导体制有关规定,应当根据请示报告事项性质、内容,向市纪委监委或县委请示报告,根据需要抄送另一个上级组织。

第七条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责任制。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请示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具体负责;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具体承担有关请示报告工作的直接责任,对请示报告的内容、格式负责;办公室负责请示报告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督办和审核把关。

第三章     请示报告事项

第八条市纪委监委和县委要求县纪委监委贯彻落实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请示报告。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纪委监委和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全面、如实准确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请示报告。属于县纪委监委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实行请示报告清单管理机制。应当依据有关制度规定,根据市纪委监委和县委有关要求,结合县纪委监委自身实际,制定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请示报告的事项清单,并定期修订。

第四章     请示报告方式

第十条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口头请示报告视情况采用电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电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第十三条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五条书面报告视情况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第十六条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市纪委监委和县委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以正式文件上报,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十七条请示报告工作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涉密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向县委请示事项中涉及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的,承办室给委领导提供初步核实、审查调査、案件审理等基本情况,并在《洪洞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卡》上明确上提出“拟请委领导审批后,报请县委主要领导审批”的具体意见。由委主要领导或委托相关委领导先行与县委主要领导进行沟通,沟通后,案件承办室根据请示报告流程负责具体办理。

第五章     请示报告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请示工作,须事前请示,给市纪委监委和县委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补充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一般应拿出明确意见和可行性方案,供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事项按照有关要求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的情况;对市纪委监委和县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

第ニ十二条请示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和问题导向,简明扼要、文风质朴,重点突出、精简务实,有助于市纪委监委和县委了解情況、科学决策。请示报告的格式严格按照《山西省纪委监委行文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下级单位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县纪委监委如需再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请示报告的,应当认真核实查证、审慎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将下级单位的请示报告原文直接转报。

第二十四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层报相关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审定。

第二十五条委机关办公室作为以“洪纪呈”“洪监呈”名义请示报告工作的统一出口,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促,及时掌握请示报告事项办理进度,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做好工作。要做好审核把关工作,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委规定的行文办法,依规范依程序做好请示报告工作,对于请示报告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请示报告内容涉密的,具体内容的审核由承办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委领导负责,办公室负责对行文格式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委办公室要明确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干部,具体负责以“洪纪呈”“洪监呈”名义进行请示报告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审核把关等工作。机关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业务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洪洞县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洪洞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向市纪委监委请示事项清单

        2.向市纪委监委报告事项清单

        3.向市纪委监委报备事项清单

        4.向县委请示事项清单

        5.向县委报告事项清单

        6.向县委报备事项清单


附件1

向市纪委监委请示的事项清单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决策部署和市纪委监委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大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改革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需要市纪委监委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市纪委监委文件、会议传达知悉范围,使用市纪委监委领导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有关文件规定向市纪委监委请示的具体事项:

1.对被审查调查人或涉案人采取留置措施。提请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届满15个工作日前请示。提请批准留置期限扣除疫情影响期。文件依据:《监察机关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适用留置措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下进一步依法做好适用留置措施工作的通知》

2.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文件依据:《山西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工作办法(试行)》

3.对县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解除技术调查措施及延长技术调查措施期限。文件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公安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4.在全国范围内采取通缉措施。文件依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搜査、留置、通缉措施的规定(试行)》

5.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需要申请发布红色通缉令,派人赴境外开展劝返、调查取证等工作,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或者区际司法协助渠道办理涉外案件,通过反腐败、警务、移民、反洗钱等执法合作渠道办理涉外案件以及通过遣返方式开展追逃,通过引渡(含过境引渡)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开展异地追诉,港澳合协助,拟在中央新闻媒体宣传追逃追赃工作或者拟在地方媒体、官方网站宣传但涉及政治敏感因素的情况。文件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

6.对依法符合从宽处罚条件的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人或涉案人员,经县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后,并报市监委批准可在移送检察机关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文件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7.对给予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纪委委员、县监委委员处分的,在报县委审议前,应与市纪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文件依据:《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8.对给予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纪委常委党纪处分的,在县委审议后,应按程序报市纪委批准。文件依据:《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9.其他应当向市纪委监委请示的重大事项。

附件2

向市纪委监委报告的事项清单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县委及市纪委监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市纪委监委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县纪委监委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县纪委监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我县涉及纪检监察工作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我县纪检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我县纪检监察工作中具有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有关文件规定的向市纪委监委报告的事项:

1.县纪委监委工作月报。文件依据:《山西省纪委监委工作月报制度》

2.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情况,生活会结束15日内报告。文件依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

3.我县纪检监察干部因公殉职等有关情況。文件依据:《关于及时报告地方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有关情况的通知》

4.我县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突发重要敏感舆情,舆情发生1小时内报告;可能影响全局的重要敏感舆情,舆情发生2小时内报告。文件依据:《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敏感舆情应对处置办法》

5.属于市纪委监委受理的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5个工作日内报告。文件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6.临汾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综合分析报告。文件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7.属于市纪委监委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在收到问题线索1周内报告。文件依据:《关于规范向中央纪委报送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工作的通知》

8.县管干部查处情况,每月报告。文件依据:《关于报告查处市管干部案件及配合开展政治生态谈话事宜的函》

9.县管干部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信息,及时报告。文件依据:《关于报告查处省管干部案件及配合开展政治生态谈话事宜的函》

10.本地区重要措施使用情况,每季度报告。文件依据《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11.追逃追赃工作情况。文件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

12.新发现监察对象外逃或其他重大外逃情況,24小时内报告。文件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 <试行> 》

13.审査调查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24小时内报告。文件依据:《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纪律审查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程序的通知》

14.留置安全风险事项,每日14时前报告。文件依据《留置安全风险事项每日零报告制度 <试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留置安全风险事项每日零报告工作的通知》

15.留置安全风险综合情况半月报,每月3日、18日报告。文件依据:《留置安全风险事项每日零报告制度 <试行> 》

16.本级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收到的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或反映情况,每月10日报告。文件依据:《关于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有关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17.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及相关处理情况,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处理的情况,立案和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每月汇总报送。文件依据:《关于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有关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18.其他需要向市纪委监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附件3

向市纪委监委报备的事项清单

(一)县纪委监委规范性文件。

(二)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报备的具体事项,包括:

1.县纪委监委年度培训计划和执行情况。文件依据:《关于切实抓好纪检监察干部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2.对县管干部采取 <解除> 留置措施,7日内报备。文件依据:《关于做好采取留置措施向国家监委备案工作的通知》

3.对给予县纪委委员和正科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1个月内报备。文件依据:《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4.其他需要向市纪委监委报备的重大事项。

附件4

向县委请示的事项清单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县委、县委决策部署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

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大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改革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特殊敏感事项。(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部门工作中需要县委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县委文件、会议传达知悉范围,使用县委领导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向县委请示的事项,包括:

1.对反映县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县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文件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2.依法对县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报县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文件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3.对县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应当报县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文件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4.经过初步核实,依法需要对县委管理的干部进行立案调查的,应当报县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文件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5.询问县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报县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文件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6.依法需要对县委管理的干部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县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文件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7.对县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在履行纪委、监委和党委政法委批准手续基础上,应当报县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文件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8.需要对县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报县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文件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9.需要对县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搜查措施的,应当报县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文件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10.对给予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纪委委员、县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县委审议前,应当与市纪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再报县委审议批准。文件依据:《纪律检査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11.审理报告应当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提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县委审批。文件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12.给予县管干部党纪政务重处分的,在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后,按规定报县委审批。文件依据:《纪律检査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13.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被调査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提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县委审批。文件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14.其他需要向县委请示的重大事项。

附件5

向县委报告的事项清单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县委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县纪委监委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县纪委监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我县涉及纪检监察工作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我县纪检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县纪委监委工作中具有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有关文件规定的具体事项,包括:

1.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任务进展情况。文件依据:《关于做好2020年对接服务省领导抓好重大改革项目落实的通知》

2.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情况,生活会结束15日内报告。文件依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

3.我县涉纪检监察工作突发重要敏感舆情,舆情发生1小时内报告;可能影响全局的重要敏感舆情,舆情发生2小时内报告。文件依据:《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敏感舆情应对处置办法》

(十)其他需要向县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附件6

向县委报备的事项清单

(一)县纪委监委规范性文件。

(二)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县纪委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四)县纪委书记、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离开临汾出差、学习、休假等。

(五)其他需要向县委报备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