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西县纪委监委机关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汾西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19 14: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关有序、高效、规范运行,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发挥机关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汾西县纪委监委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考核,是指对县纪委监委机关各科室(中心)履责情况及自身建设情况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机关各科室(中心)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引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考事与考人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并重,创新方法,分类实施,严格程序,考用结合,推动能上能下,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

第四条  对科室(中心)的考核,与对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挂钩。科室(中心)考核结果是确定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及其科室(中心)人员考核优秀指标数量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设机关考核工作组,负责机关各科室(中心)考核工作的具体计划安排、指标制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考核对象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第三章  方式与方法

第七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其结果应当相互协调、补充、印证。

平时考核突出经常性,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专项考核突出针对性,可针对重大专项任务进行考核,也可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科室(中心)进行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突出综合性,是对科室(中心)及相关人员年度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  平时考核可以采取列席会议、谈心谈话、听取述职、调研走访、督查检查等方式开展,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全覆盖。注重吸收运用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组织生活会、巡视巡察、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检查等成果。

第九条  专项考核由委机关统一组织,一般按照制定方案、听取汇报、了解核实、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考核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科室(中心)的年度考核与对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一般同时开展,按照制定方案、总结述职、了解核实、综合测评、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四章  内容及指标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自身建设情况、履责情况、奖惩情况。

(一)自身建设情况。着重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党建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能力建设,增强纪法水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山西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常态化学习调研和落实全员培训要求等情况。

(二)履责情况。主要考核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开展日常工作情况,开展专项工作情况,完成领导或上级部门(单位)交办任务情况等。

重点工作指县纪委全会和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

日常工作指围绕科室(中心)职责开展的日常工作。

专项工作指县纪委监委统一安排部署的专项工作。

完成领导或上级部门(单位)交办任务情况,主要指未列入重点工作,委领导或上级部门(单位)交办的大项工作。

(三)奖惩情况。科室(中心)及所属人员受奖励或受惩处情况。奖励一般以县级及以上表彰为主。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总分为百分制,由考核评价基础得分(权重80%)和综合评价得分(权重20%)两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基础得分计算方法:

(一)自身建设情况(权重25%)。设定为百分制,由考核组查验评价、定性,逐项赋分。

(二)履责情况(权重70%)。设定为百分制,先由各科室(中心)围绕自身职责和完成重点工作、专项工作、领导或上级部门(单位)交办任务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后进行自评,再由考核组综合考虑科室(中心)述职情况、了解核实情况、 人力资源等因素后进行综合赋分。

(三)奖惩情况(权重5%)。采取累计赋分办法,满分为5分。科室(中心)被省级层面表彰每次加2分,被市级层面表彰每次加1分,被县级层面表彰每次加0.5分;纪检监察干部个人被省级层面表彰每次加1分,被市级层面表彰每次加0.5分,被县级层面表彰每次加0.25分。反之,被通报批评的,分别减相应分数。科室(中心)人员受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轻处分的每人次扣1分,受党纪政务重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

考核评价基础得分=自身建设情况得分×25%+履责情况得分×70%+奖惩情况得分5%。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分为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单位)对考核对象的综合评价,满分均为100分。

综合评价得分=班子成员综合评价平均分×60%+各部门(单位)综合评价平均分×40%。

第十六条  考核最终得分=考核评价基础得分×80%+综合评价得分×20%。

第十七条  对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情况。主要通过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形成考核结果方式开展。

第十八条  对县管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参考此细则考核的结果提出。

第五章  结果确定与运用

第十九条  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专项考核一般应当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采用报告、评语、等次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条  对科室(中心)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同类科室(中心)总数的30%。

机关考核分为3类分别排序:

(一)综合类(共6个):办公室、综合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

(二)监督检查类(共4个):监督检查一室、监督检查二室、审查调查一室、审查调查二室;

(三)事业单位(共3个):审计中心、大数据分析中心、干部教育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中心)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对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重要部署,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县委、县纪委监委工作安排贯彻落实不力,不按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和重要情况的;

(二)职能定位不准、履责能力不强的;

(三)主要负责人当年受到诫勉及以上处理的;

(四)管理不严、作风不实、软弱涣散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中心)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或政治规矩,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监督责任缺失,政治监督不到位,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事件、失泄密问题等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回避矛盾不解决问题,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人员的考核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和县委组织部有关通知要求,分类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考核结果采取综合评价方式,一般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组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考核对象的考核结果等次建议,形成专题报告,经考核工作组组长审定后,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请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考核工作一般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科室(中心)应当进行表扬,并在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名额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或者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提醒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

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科室(中心)人员不得评优。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办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开展考核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举报,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与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考核实施前由考核组进行完善,并在考核方案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