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山县纪委监委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来源:浮山县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12-06 16:20]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保证规范安全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机关公用车辆管理使用办法:

(一)公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二)公车用于县城外办案、督查、下乡等,县城内督查、下乡等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允许使用。

(三)申请公车时,需在公务用车登记簿上认真填写相关信息,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用车完毕后,应及时向办公室归还车辆。

(四)使用人驾驶前,应先检查车辆底盘、轮胎磨损情况,观察是否适合此次出行,对汽车照明设备和其他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出行安全,如有发现问题,及时报办公室进行修理和保养。用车时,应爱护车辆,保证车内清洁美观舒适。

(五)驾驶结束后,应及时检查各项装置工作情况,对需关闭的装置及时关闭,以保证下次用车安全。

(六)使用车辆时应严格管理所借用的公车,安排驾龄长、技术好的人员驾驶车辆。在使用期间,对于不按规定驾驶、停放等违章行为产生的罚款、扣分和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损坏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由使用科室(组)自行承担。

(七)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维修、清洗和保养。借用公车前应检查车辆是否有故障,存在故障应及时报备,由办公室负责维修。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报办公室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修理,返回后补填维修单并上交发票,由办公室统一组织报销。

(八)各科室(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借还车辆,办公室在协调、收回用车时,与公务用车登记簿上负责人进行联系。

(九)各常委(委员)、科室(组)主任(组长)要以身作则,规范用车,严以律己,带头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十)办公室建立用车信用登记制度,有2次逾期不归还车辆者,在周二例会上对用车责任人进行通报;有3次逾期不归还,科室主任(组长)作出书面检查。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使用办法:

(一)联合督查或者县委、县政府安排的督查或者单位车辆不足时可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车辆,申请车辆须详细填写《浮山县通讯、应急平台公务用车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经分管委领导签字报办公室备案后,方能申请。借用事务管理局车辆应按规定及时归还。

(二)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外出途中如遇油量不足,可在办公室填写《申请单》报机关事务管理局,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加油。

(三)车辆在驾驶期间的损坏、违章处理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第四条 全体人员应严格遵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使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并相互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