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内设科室(不包括办公室)公章使用管理,促进机关各科室用章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用章原则
(一)主任负责。各科室公章的保管和使用,科室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把好本科室公章使用的审核关,确保公文内容、公章加盖程序符合规定。
(二)严格审批。加盖县纪委监委机关科室公章时,文稿起草人要认真负责,科室主任严格审核,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方可用章。
(三)权责对等。严格按照《中共浮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浮山县监察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浮办发〔2019〕57号)各科室职责范围使用公章,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第三条 使用范围
1.综合科室公章主要用于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分办、转办、督办案件、发函、建议等,以及《中共浮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浮山县监察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浮办发〔2019〕57号)权限内其他文书;
2.监督检查室公章主要用于转办督办线索,向包联乡(镇)纪委、服务指导的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意见建议、以科室名义回复结果等,以及《中共浮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浮山县监察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浮办发〔2019〕57号)权限内其他文书;
3.审查调查室公章用于纪律审查调查内部程序性文书、审查调查措施运用申请等,以及《中共浮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浮山县监察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浮办发〔2019〕57号)权限内其他文书;
4.向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统一行文,须经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对系统外行文时,一律用县纪委监委或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公章。
第四条 日常管理
(一)科室公章实行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强化责任意识,妥善保管公章。未经允许,严禁将公章携带出科室或随意交由他人使用,防止公章丢失和被盗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科室主任同意,并应保证两人以上同行才可携公章外出。在使用时认真核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的内容和份数,并如实做好登记。
(二)加盖公章严肃规范。公章应整齐盖在落款正中央,盖印端正清晰,不可压住正文、盖出纸边,必要时内容较多的重要文书可加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表格、空白文书、空白便条等材料上加盖公章。
(三)分年度建立科室公章管理台账。用印时,公章保管人认真填写登记《浮山县纪委监委XX科室_____年用章事项登计表》(见附件),并附相关材料,妥善保存备查并定期将公章使用情况报回办公室。
(四)公章的变更和更换。科室名称发生变化或公章长期使用后,出现字迹模糊或缺损情况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申请更换,不得以科室名义自行更换。
(五)各内设科室在管理使用公章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六)若科室公章遗失或使用不当,要追究相关科室主任及保管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第六条本制度自2020年5月25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