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我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印章的使用管理,促进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一)专人管理。印章要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出现丢失和脱管的现象,按照程序使用。在使用时认真核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的内容和份数,并如实做好登记。
(二)严格审批。加盖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印章时,一般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批准,特殊情况下由分管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委领导批准。
(三)权责对等。要严格按照范围使用印章,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第三条 使用范围
根据《中共浮山县委关于加强浮山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浮发〔2018〕1号)、《关于全面落实浮山县纪委监委向县级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方案》(浮发〔2018〕2号)和《关于深化山西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等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印章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交接查办本级或上级交办信访件等文件材料;
2.监督检查中反馈意见或整改建议;
3.监督单位机关人员无违纪记录证明;
4.监督单位评优评先材料;
5.派驻机构有权印发的相关文件;
6.权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其他事项
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平时锁入柜内,一般不准携带印章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同意,并应保证两个人以上同行,以免遗失;印章长期使用后,若出现字迹模糊或缺损情况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申请更换;印章遗失或使用失控,要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制度自2019年10月8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