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委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水平,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市纪委监委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和委机关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围绕县纪委监委中心工作开展,突出重点、推动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执行到位。
第三条委机关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督查督办工作职责,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第二章 督查督办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的主要事项,包括:
(1)省、市纪委监委领导批示指示以及省、市纪委监委要求县纪委监委贯彻落实的工作任务。
(2)县委主要领导批示指示以及县委要求县纪委监委贯彻落实的工作任务。
(3)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贯彻落实情况。
(4)县纪委全会决策部署的工作任务。
(5)县纪委常委会、县纪委监委会议以及其它一些重要会议研究议定事项。
(6)县纪委监委其他专项整改、专项督办事项。
(7)其他需要检查和督促落实的事项。
第三章 督查督办的职责
第五条督查督办的职责,包括:
(1)对所需要督查督办事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将到工作时限但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提醒。
(3)对超过工作时限但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督办。
(4)对领导批办的工作及其它重要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5)协调、处理督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督查督办工作流程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具体督办流程如下:
(1)督办启动(立项)。办公室根据委主要领导批示、委机关重要会议决策部署、重要文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任务、委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安排专人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确定督办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形成督办台账。
(2)督办实施。办公室专人负责督办事项的办理,主要釆用现场督办、电话督办、下发督办通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汇报总结。督办工作结束后,由办公室汇总形成督查督办报告,报委主要领导审阅。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形式
第七条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周督办、月督办、年度督办、专项督办四种形式,包括:
(1)周督办。办公室根据委主要领导批示指示以及近期重点工作安排形成《周督办台账》,每周督办一次。各承办科室(牵头科室)周五下午报回办理情况,办公室根据报回情况进行督办并汇总,报分管委领导审阅后,报委主要领导审示。
(2)月督办。办公室根据县纪委监委会和其他重要会议《会议纪要》以及委主要领导批示指示中安排的中心工作,形成《月督办台账》。各承办部室(牵头科室)每月5日前报回上月贯彻落实情况或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汇总后报分管委领导审阅后,报委主要领导审示。
(3)年度督办。办公室根据省、市纪委全会、县委全会要求县纪委监委贯落实的工作任务、县纪委全会决策部署的工作任务以及需要县纪委监委长期坚持的工作任务,形成《年度督办台账》。各承办科室(牵头科室)按照职责分工以及指定办理权限,于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办理进度及办结情况,办公室汇总后,报分管委领导审阅后,报委主要领导审示。
(4)专项督办。办公室对委主要领导重要批示件或紧急督办事项等,采取专项督办、一事一督办。对落实周期长、难度较大的督办事项,紧盯不放、持续督办。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八条委机关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此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按时上报、准确上报。
第九条定期或不定期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督查督办中发现的不落实、慢落实、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科室、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对督查督办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及时通报表扬和经验推广;督查督办工作办理情况,纳入委机关年度工作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