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举报人员须知

来源:大宁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04 17:06]

一、向大宁县纪委监委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当是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问题;非受理范围的问题不予受理时,当事人不得纠缠。

二、来访举报人必须对所检举、控告和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四、自觉遵守检举、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纪检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接待人员。如有违反,需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或法律责任。

五、接受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章、宪法和其它党纪政纪条规、法律规定以外的要求。

六、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方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采用非法游行示威的形式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

七、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处理有异议,可以提出,但不能干预案件的正常调查处理工作。

八、对于利用职权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歧视、刁难、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向有关组织控告,通过组织来解决,不得擅自采取行动。

九、不得以诬告陷害他人为目的,故意捏造错误事实或歪曲事实进行检举、控告。如有诬告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