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机构人员请销假事宜,保障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委机关各科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到岗,要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审批表》。
二、请销假程序
1.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报书记审批。
2.委机关各科室、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同志及巡察办副主任请假1天(含)以内,由分管常委(委员)审批,并报告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请假1天以上3天(含)以内的,由分管常委(委员)签署意见,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并报告书记;请假3天以上,逐级报分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署意见,报书记审批。
3.委机关各科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其他人员请假1天(含)以下,由科室(组、办)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含)以内的,由科室(组、办)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由分管分管常委(委员)审批,并报告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请假3天以上5天(含)以内的,逐级报科室(组、办)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常委(委员)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逐级报科室(组、办)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报书记审批。
三、请假内容
请假要说明事由、时间、所在地、联系方式等。委机关各科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主要负责同志请假,须确定1名同志临时负责本科室(组、办)日常工作。
四、请假要求
1.请假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请假期满后须履行销假手续。
2.请假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因紧急事项临时请假或请假期间请假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告。
3.请假期间外出,须将《请假审批表》送办公室和第一监督检查室备案。
4.全体人员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执行请销假制度。对于违反制度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取消所在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追究本人及所在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