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泽县纪委监委机关借用人员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借用人员管理,根据中央、省、市和县有关规定,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机关各室或审查组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或被上级机关临时借用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干部借用原则、借用条件、借用程序严格按照《县纪委监委借用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借用人员日常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借用期间,借用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
(二)所有借用人员都应编入一个党小组参加委机关党组织的活动;
(三)坚持“谁借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借用人员在借用期内由借用室或审查组负责教育、监督和管理;
(四)借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县纪委监委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用室或审查组的领导和管理,服从安排,恪尽职守,认真完成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借用人员借用期限内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用期超过6个月的,借用室或审查组要根据借用人员的思想工作表现,出具年度考核等次意见,由办公室审核并报委领导同意后,向所在单位反馈。
第六条 借用期满后,借用室或审查组要对借用人员借用期间内的思想工作表现出具现实表现材料。办公室根据现实表现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作鉴定,反馈回借用人员原工作单位,并出具公函将借用人员介绍回原单位。借用人员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条 由上级机关借用的委机关室(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应定期向所在部门及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借用期满后,持工作鉴定到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返回原室(下属事业单位)工作。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解除借用关系:
(一)借用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借用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用的;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用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用单位工作的;
(四)借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用关系,并得到借用单位同意的;
(五)借用人员违反借用单位相关纪律规定,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借用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用的。
第九条 借用人员福利待遇,原则上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借用人员工资、工资性津(补)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缴纳和发放;
(二)借用人员有权利参加委机关组织的学习、培训等相关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委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教育培训、差旅费报销等待遇;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借用人员有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四)借用室或审查组应加强与原单位的沟通联系,保障借用人员在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变动、职称晋升、工资调整时,享有与在职干部(在岗职工)同等的机会和待遇。
第十条 借用工作纪律
(一)借用工作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办公室审批不得借用;
(二)各室和审查组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用和使用干部,切实加强对借用人员的管理,不得随意滥借而造成本部门工作人员人浮于事;
(三)借出单位接到办公室的借用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用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
(四)已借用到各室但没有办理正式借用手续的人员,要及时予以退回。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按《借用人员管理规定》的程序及时补办借用手续。
(五)办公室要适时深入借出、借入单位了解情况。如出现借用人员失管、脱管现象,在对借用人员按旷工、离岗处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借用室或审查组负责人的责任。
(六)未经审批同意借用人员的,属违规借用。一律将借用人员退回原工作单位。因违规借用干部且拒不退回、干部因违规借用造成试用期(见习期)不能转正或因违规借用干部造成借出单位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借入和借出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借用人员违反山西省纪检监察干部“三条禁令”或保密规定的,一律退回原单位,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任追究和相关处理;借用人员违反委机关规章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作用发挥不明显、工作效果不好的,借用的室或审查组应向办公室提出意见,按程序予以退回原单位。
第十二条 借用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应妥善安排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