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泽县纪委监委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安泽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05 17:14]

安泽县纪委监委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管理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合法性,杜绝违规使用印章的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由委名义签发的文件,包括各类通知、请示、报告、函件、方案、报表等;

2.代表我委对外工作联系的各类证明材料;

3.与我委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承诺书等;

4.其他需加盖公章的情况。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审批制度,印章使用前需在《安泽县纪委监委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统一登记,明确盖章日期、事由、经办人、承办处室、审核领导;

2.除委机关例行性事务盖章可直接由各室(组)负责人签字办理外,其余均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必要时须报主要领导审定。

3.特殊情况急需盖章的,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并征得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先行盖章,但事后应及时补签;对重要文件不得先盖章再补签。

4.印章禁止带出本单位使用。如确有特殊需要,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责任。

5.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不符合审批手续的文件,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加盖公章。

6.严禁空白用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7. 所有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

三、印章的保管

1.委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存放于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2.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3.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解释权属安泽县纪委监委办公室。